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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遭“误拆”岂能一拆了之?

时间:2014-09-19 23:44 来源: 作者:鱼予 点击:
如此看来,丁蜀镇川埠村误拆民房事件,有关方面赔偿他人损失是情理之中的。而且按照知情人介绍,无锡市区的拆迁补偿政策,农民房屋被拆除后通常都会得到政府建设的安居房居住。在安居房没有交付之前,还有拆迁过渡费、搬家费等费用,用于农民拆迁后在

近日,宜兴市民王大胜向人民网“百姓呼声”栏目投诉称,2012年7月,江苏宜兴市丁蜀镇拆迁时,将其本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事发之后,镇政府答应给王大胜安排农民安居房。然而两年多过去,王大胜多次找到丁蜀镇有关领导希望解决问题,但却遭遇“踢皮球”。(人民网9月19日)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本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被镇上的拆迁公司拆除;本应该两年前就彻底解决的事件拖至今日;本该当地镇政府主持公道却推说是拆迁公司失误所致;本该得到低廉价格赔付拆迁款却遥遥无期。难道民宅遭“误拆”就这样一拆了之?种种的疑问,种种的本应该,只能是一句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不如回家卖红薯”。

其实,误拆民房的事件并非江苏宜兴市丁蜀镇首例。反观事件,从程序上看,镇政府推说是是拆迁公司失误所致的前述解释的确难以服众。因为如果真的要合法依程序和平拆迁一处房屋,政府、拆迁人和房主至少要达成拆迁协议,要依据房产证确认有关事宜,要就补偿或赔偿事宜确立具体的支付方式,所有这些都没有,就凭一句拆迁公司误拆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轻描淡写而带过吗?

即便按照丁蜀镇有关领导的解释,王大胜的房子确实遭到“误拆”,而且已经指示处理此事。试问两年多过去了,我们的办事效率何在,这样的失误而将民众的房屋拆除,谁该为这种“失误”承担责任?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玩忽职守、推诿、造成的后果该由谁来买单?如果,按照《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看来,丁蜀镇川埠村误拆民房事件,有关方面赔偿他人损失是情理之中的。而且按照知情人介绍,无锡市区的拆迁补偿政策,农民房屋被拆除后通常都会得到政府建设的安居房居住。在安居房没有交付之前,还有拆迁过渡费、搬家费等费用,用于农民拆迁后在外租房等开销。可从2012年7月28日房屋被拆到如今已经过去了两年多,王大胜盼望的安居房迟迟没有下文,也没有过渡费、搬家费等,连恐吓后14万多元的评估价都没有拿到,这是为哪般?

曾记得《真心英雄》的歌词里面有这样几句歌词“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王大胜的房屋遭到这样的“误拆”就是真实的写照。从一开始的镇里不要急,不会亏待你。到后来的再也不提这事,再到无数次遭遇推诿扯皮,多部门协调时‘踢皮球’。这根本不能地方政府为民所为,更不能成为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地区的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此误拆事件说到底还是当地政治不文明的表现,是有关政府官员对百姓合法权利的践踏,让法律法规的威严跌碎一地。

“误拆”,或许没有强拆那么严重,但它和各类非法强拆没有区别,因为这都是有关基层政府部门漠视公民住宅权和财产权的表现,是对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权形成了严重侵权。在当下各地强拆导致的悲剧消息不断传来的今天,我们的地方官员真的该静下心来好好想想,想想荒唐事件的后果有多严重?想想权为谁用?该为谁用?不要让你的一句“误拆”误国误民,拆掉政府的公信力。(文/鱼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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