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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监察厅副厅长刘蓉华分析认为“村官”贪腐存在3种形式,首先,是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方面谋取私利,少数村干部从中截留、克扣、套取、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其次,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克扣惠农资金。此外,农村贿选问题也时有发生。 针对“村官”监督短板,《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称:在我国,“村官”本不是官,但往往权力很大。个别地方的“村官”甚至被称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拥有很大的“能量”。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根子在于现行制度没有把“村官”当干部,失去监督导致权力滥用。 法学家建议,要把村级财务列入审计监督范围,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点开发项目、土地征用补偿收入、惠农资金等要列为重点检查内容。记者将关注后续处理结果,进行追踪报道。( 作者:宋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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