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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失学 谁来买单?

时间:2015-10-19 10:35来源: 作者:林曦 点击:
中国女童的失学高峰出现在小学三到六年级,早于男童的失学高峰——初中三年级。这是一件很讽刺的事情,新的《义务教育法》从2006年施行至今,明确规定了接受义务教育的人群之间的公平性,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的一种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作为强制性执行的主体,各级人

日前,首份关注中国女童权利状况的报告在北京发布。该报告显示,中国女童比男童表现出更高的学业期待和学习热情,却难以享有和男童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女童辍学更早,且更易受家庭贫困、早婚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弱势女童,尤其是留守、残疾和贫困的处境下的女童,更易受性别不平等的影响。

这种令人震惊的现象发生在这个社会,还是有很多人无法接受。这是公众在情感层面上对社会公平的质问。

然而,事实的存在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我们痛心的同时,更应该反思现实背后的原因。不可否认,“重男轻女”这样落后的旧思想仍然存在部分人头脑中,男童与女童享受不到同样的受教权利,是他们的悲哀。但不得不说,这种思想的由来是某个时期男女劳动分工的不同造成的。现在的社会中,男女平等的背景下,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说,两者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这种旧时期的思想余毒所造成的部分地区男女受教不平等的现像,早就该退出历史。但因为地区贫困、思想不开明等因素,这种偏见竟然也顽固地扎在了少数人的思想中。

但这个现状的责任绝不该只推给“贫困”、“思想落后”这样的字眼。我们不是一个自然社会,我们有法律,有政府,有社会保障,我们有很多的手段来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悲哀的是,他就是作为这样的现象发生了,而且不只是某个地区,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种现象成了通病,那么谁来买单?

《中国女童教育与发展需求研究报告2015》指出,中国女童的失学高峰出现在小学三到六年级,早于男童的失学高峰——初中三年级。这是一件很讽刺的事情,新的《义务教育法》从2006年施行至今,明确规定了接受义务教育的人群之间的公平性,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的一种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作为强制性执行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这期间又在做什么呢?《义务教育法》中还赋予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力,那么在过去的时间里,这样的现象又是否接受着社会公众的监督呢?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在过去的时期,社会公众包括当地的政府机关的集体失声是对“重男轻女”的默认,对“儿童辍学”的默许?

关于《报告》中提到留守儿童的问题。我在今年6月12日《浙江日报》中评论道,“留守儿童是迫于生活的无奈产物,是社会保障、社会服务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解决好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是部分省份的重要民生工程。父母在外讨生活,父母在外做着脏累的活,父母在外以一种小姿态尽着自己的本分,我们没有理由让他们的孩子过不下去、活不下去。”

确实,贫困的地区容易在思想层面造成男女孩童的不平等,但这不能为“不平等”开脱,更不能为“失学、辍学”开脱罪责,为这些买单的,本不该是男女孩童受害者本身,为这些买单的,应该是当地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府。

(来源:蒲公英评论 林曦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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