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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是教育精神的缺失

时间:2015-06-15 18:28来源: 作者:闲看云起 点击:
体罚是对学生人权粗暴的践踏,是对孩子心灵的极大摧残。这个道理,相信所有的教师都懂得。但是,部分教师何以热衷体罚学生呢?有的是因为法规意识淡薄、有的是因为陈旧教育思想作祟、有的是因为“恨铁不成钢”的心理过激、有的是因为不平衡心态的发泄……由此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官方微博今天通报昌平一私立幼儿园教师殴打儿童的处理情况。经工作查明,今年4月底以来,该幼儿园教师陈某某、关某某在教学管理中,用教鞭或徒手对其认为“不听话”的儿童进行“惩戒”,致多名儿童身体多处部位出现淤青。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真正的教育精神就在于“人为本”、“爱为魂”,陈某某、关某某以“惩戒”的方式对待儿童,不仅是教育精神的缺失、是对师德“红线”的践踏、更是对教育法律的违反。

师生关系本应民主平等、和谐融洽。然而,不知从何时起,从幼儿园、小学直至高中体罚的阴影就笼罩着校园。脱衣体罚的、集体罚跪的、罚抄500遍古诗的、骑着学生掐脸揪头发的、用针扎6岁男童的,打手心、打屁股、打嘴巴、拧耳朵成家常便饭,讽刺、挖苦、侮辱谩骂学生更是司空见惯。

体罚是对学生人权粗暴的践踏,是对孩子心灵的极大摧残。这个道理,相信所有的教师都懂得。但是,部分教师何以热衷体罚学生呢?有的是因为法规意识淡薄、有的是因为陈旧教育思想作祟、有的是因为“恨铁不成钢”的心理过激、有的是因为不平衡心态的发泄……由此可见,要杜绝体罚现象,实在并非轻易之事。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无论是体罚学生、还是变相体罚学生,都是一种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教育的真谛在“因材施教”一个合格的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也是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者、人生之路的引路人。学生必须尊敬老师,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既要允许学生犯错误、更要允许学生改正错误,不能简单粗暴地处理问题,更不能迷信“黄荆棍下出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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